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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个体创业者状告腾讯公司 要求经济赔偿1元钱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2-12  

介绍:

        新疆石河子市个体创业者杨恩奕以侵害企业名称权和侵犯企业著作权,近日将侵权企业和腾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经济赔偿中,赔偿原告1元钱。

    今年1月16日,新疆首例以公众微信平台“石河子全城搜索”和logo“全城搜索”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据悉,新疆石河子市全城搜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将新疆石河子市的郭某作为第一被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生产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月16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石河子全城搜索”的文字名称发布任何信息;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屏蔽、删除第一被告使用包含有“石河子全城搜索”的文字名称发布的任何信息,并终止提供相关的网络平台服务;判令第二被告不允许其他用户再使用和注册与原告相同的名称,以及要求被告附带民事赔偿及本案所有费用。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恩奕在第二被告的网络服务平台上以“石河子全城搜索”名称注册了微博微信账号,并和他人设立了石河子市全城搜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第一被告自2013年4月24日至今未取得原告同意,在第二被告的网络服务平台上又以“石河子全城搜索”的名称注册了微博微信账号,杨恩奕告知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使用了同名称的账号,要求第二被告采取措施,但第二被告不予理睬。在原告告知第一被告“石河子全城搜索”名称其已注册公司使用后,第一被告仍然置之不理,其仍然使用该名称大量发布各类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在石河子市以“石河子全城搜索”名义,进行牟利的经营活动。原告随后又于2013年11月11日向第二被告提出异议,现已经过去两个月之久,第二被告至今未给出任何答复。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裁决。

  据原告代理律师新疆石河子市双信律师事务所丁大勇律师介绍,侵害企业名称权案件,在新疆尚属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也属少见,而此案为网络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各方都比较谨慎,同时由于二被告对侵权事实不予改正,才迫使原告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原告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维护本身权益不受侵害,最主要的是维护网络正常秩序,纠正电商经营中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二被告在经济赔偿中,只象征性地要求赔偿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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