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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诉讼证据 20160410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4-12  

介绍:

承揽合同的诉讼证据  20160410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方):  重庆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乙方(承揽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甲方一直拒绝支付尾款,则乙方需要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应收账款。

 

乙方起诉时,需要准备如下的证据:

  •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表明双方有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双方交易的数量、金额、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争议的管辖约定等事项。但是,合同仅仅是证明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无法证明合同已经履行。

  • 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可以证明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了款项,在诉讼中,如果委托方不到庭参加诉讼,则法院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会要求承揽方提供收款凭证。同时,收款凭证可以证明双方确实有交易的发生。

  • 开具的发票

对于承揽合同,法院不会仅凭承揽方已经开具了发票就支持承揽方的诉讼请求。这一点和买卖合同有非常大的区别。当然,发票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证据,因为如果开具发票,一般就表明有一个交易真实存在。承揽方交付发票给委托方,只是履行了一个附随义务,不是主合同义务。承揽合同的特点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技术参数的设备,法院最终还是要看验收报告或类似的文件,以确定承揽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验收报告可以证明承揽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只有合同和验收报告,法院也会支持承揽方的诉讼请求。

  • 完工报告

完工报告只能证明设备已经交付或已经安装完成,但是无法证明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如果委托方不认可设备符合约定,一般由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由于承揽方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故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承揽方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 录像、拍照

如果设备可以正常使用,但是没有验收报告,也没有完工报告。这种情况下,承揽方可以在调试的过程中进行拍照。但是考虑到严谨性,承揽方应该进行录像,因为录像可以证明虽然无验收报告,但是设备确实是可以良好使用。在此种情况下在委托方不认可设备合格的情况下,如果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会要求委托方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从工作的严谨性考虑,就算有验收报告,承揽方最好也应该对在正常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录像。

提交给法院的照片要打印。录像资料要刻录到光盘上并交给法院存档。作为证据,录像在庭审中一般是要播放的。

  • 手机短信(微信记录)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明的效力非常弱,因为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说,虽然电子证据被认可,但是短信、微信存在被修改的可能。对于法院来说,这些证据只能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

  •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电子邮件需要进行公证。如果电子邮件未公证,在对方否认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纳电子邮件中的内容作为证据。同时,就算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如果对方否认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其电子邮件,则法院就会要求原告证明电子邮件是属于被告的,否则法院也无法认定电子邮件的效力。如果双方使用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可以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电子邮件。

    考虑到公证电子邮件需要时间、费用,且公证费用属于承揽方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委托方承担。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的完善其他证据,尽量避免去公证电子邮件。

  • 对账单(或付款承诺书)

对账单也是最有效的一个证据,该证据表明了委托方对欠款金额的确定。但是在实际的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少有对账单出现,因为每个合同基本上都是独立完成,账目清晰,不需要对账单。

如果承揽合同签订后,内容发生了增加或变更,导致合同的金额上升。或者委托方需要另行采购一些配件,导致产生合同外的金额发生。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签订补充合同,在履行完毕补充合同后,应该要求委托方及时付款,或及时签订对账单。

  • 录音资料

如果缺乏上述证据,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最后的办法就是进行录音。录音是进行补救的一个方式。录音需要确定录音时间,欠款的金额,应该付款的时间等详细信息。在谈话或者电话联系时都可以录音。录音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录音资料需要刻录到光盘上,因为法院收取该证据后要存放在档案中。同时,承揽方应该将录音资料整理成书面的文字资料,并且打印出来。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在庭审中是要现场播放的。

如果委托方对录音中人员的真实性有疑问,承揽方要申请鉴定,对录音中的人员的声音进行鉴定。

提交到法院的证据资料应该为复印件,在开庭时核对原件后,依然由原告保留。如果被告到庭,法院一般不会要求收取原件。如果被告不到庭,或者到庭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则法院可能会要求收取证据的原件。

 

 

法律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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