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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禁止一个公司只可以使用一个公章,以合同上所盖公章否认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23
介绍: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诉烟台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追讨广告费胜诉案
案情: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烟台某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于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对方提供大屏幕电子显示屏的广告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方比较满意,随后,双方就再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口头达成一致广告费用约为80万元,后对方由于经费问题,此合同没有签订。尽管对方一再承诺要做广告,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广告合同,也没有支支付相关的广告费。
随后,经过反复探讨,双方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约定: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对方提供广告服务,费用为40万元,发布期为一年,方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广告牌,同时约定了对方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5万元整,广告发布验收合同后支付15万元整等等;对方无故超过规定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处正常支付广告费外,每天加付所欠总金额款项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款,对方超过付款期限一个为未能付清款项的,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广告发布地点,与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广告位合同,约定了广告发布的内容为对方的品牌,费用为30万元,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果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违约,案外人上海某广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继续追索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和未履行完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广告的方案进行了设计,到相关部门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通过。但是对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及协助履行义务。在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将设计号的广告图案给对方确认时,对方一开始说不错,要再考虑考虑,就这样一直拖延,没有在设计好的设计图上签字,也拒绝提出修改设计图,拒绝对已经确定的广告发布位置进行签字确认。
案情分析,对方是构成了违约,但是合同依然存在,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也知道目前还不能将广告给其他公司做。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由于不想失去这个客户,最后决定,为减少对方的损失,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发函给对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希望对方及时支付拖欠广告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希望能够和对方协商以解决问题,。并表示如果对方不想做广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期限相应减少对方的广告费用。无论哪种情况,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都希望对方积极的表明态度,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但是对方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请求置之不理。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讼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庭审中,对方对于合同上的盖章予以否认,并称合同并不存在。由于律师准备充分,法院最后采纳了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律师的代理意见,确定合同成立且已经履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该案件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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