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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法律适用
来源: 作者:陈志 时间:2013-11-23
介绍:
施某与被严某签订了定金合同,由严某受让施某拥有居住权的一套房屋,转让金额为3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严某支付了定金。 合同签订后,严某反悔,于是起诉至法院,以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定金合同约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双方的标的是房屋居住权的转让,故一审法院以重大误解撤销了本合同,施某返还定金。 一审判决后,施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都明确知道房屋是具有使用权的公租房,不存在转让所有权的问题,严某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由本所指派陈志律师出庭诉讼。案件由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和上海一中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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