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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金融卷入“教育贷”风波 商户审核能力遭挑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5-10  

介绍:

《招联金融卷入“教育贷”风波商户审核能力遭挑战》中,陈志律师进行了解答,由于《中国经营报》篇幅有限,为全面了解陈志律师观点,此处答复的全文登载。

《中国经营报》问题的提出:
关于消费金融贷款纠纷的分析
 
    在教育培训场景中,无法负担全额学费的学员,可通过教育机构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分期,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培训机构支付贷款。学员按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还款。
    但是学员办理了免息教育贷款后,在向教育机构退课时,教育机构表示需要退款扣除学员使用金融产品向教育机构支付学费的,所产生的贷款额15%利息费与手续费。
    矛盾的是,学员咨询提供教育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表示学员申请的是免息贷款,没有收取任何利息费用,退款不需要支付手续费。
    一位学员向记者表示,她贷款30000元在退款时被要求收取5820元相关利息费与手续费,并且商户向她表示退款产生的“利息费与手续费”,商户需要学员来支付(该笔费用)。
    根据学员出示合同为正反面,正面学员已签字注册合同,而反面注册登记合同条款上其并未签字,“15%利息费与手续费”属于反面合同上所列条款。商户表示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业务不熟失误造成反面未签字。但是退课需要支付的利息费与手续费仍需要正常支付。
 
请问该笔“利息费与手续费”是否需要学员支付?为什么?
 
陈志律师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的法律分析:
 
本次纠纷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学员和教育机构的教育培训合同,一个是学员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合同。消费金融公司向教育机构支付的款项,是代学员向教育机构支付。学员的教育培训合同和贷款合同终止时(合同约定的解除或协商解除合同),教育机构应该返还学员培训费,学员应该将款项返还金融贷款公司,该款项由教育机构直接支付给消费金融公司。
 
现在的问题是学员是否有义务向教育机构支付5820元利息费与手续费?
 
1、合同是教育机构提供的不可更改条款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格式合同。
2、培训合同的反面注册登记合同条款上注明“15%利息费与手续费”,由于学员并未签字(或者“商户表示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业务不熟失误造成反面未签字”),故该反面内容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3、如果学员在反面签字,则该反面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但是依据《合同法》第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9条、第1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反面合同中“15%利息费与手续费”的约定属于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加重学员义务的条款,教育机构应该以大一号字,或黑体字将该条款内容和其他条款显著区别开来,以达到充分提醒告知学员的义务,该条款才对学员有效,否则该条款对学员无效。
5、综上所述,学员无义务支付该5820元利息费与手续费,如果学员已经支付,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6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9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0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国经营报》2019年04月29日星期一
 《招联金融卷入“教育贷”风波商户审核能力遭挑战》全文
  本报记者郑瑜何莎莎北京报道
    当前消费金融领域的竞争,已经由主流消费场景逐步延伸到对细分消费场景的深耕,教育培训市场已经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新蓝海。
    在教育培训场景中,无法负担全额学费的学员,可以通过教育机构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支付学费,学员按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还款。在这个“互联网+教育+金融”的模式中,消费金融公司可以获得场景与利息收益,培训机构可以扩大规模。
    日前《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在上述教育分期闭环中却暗藏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如何设定教育机构合作商户的准入门槛,对接合规经营的教育机构保证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核心在于消费金融公司的风控能力和细分金融场景的综合运营能力。
    有多名学员在微博上反映,在教育机构樱花国际日语、海风教育、VIPkid等试听或报名时,在教育机构销售人员介绍下向招联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联金融”)申请贷款分期支付学费后,退款遇到阻碍。
    记者就上述借款人反映的情况向招联金融进一步核实了解,招联金融表示,其与VIP-kid、海风教育、樱花国际日语等机构开展正规商务合作,为用户提供教育类课程贷款服务,招联金融的贷款产品为其支付方式中的一种。招联金融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正规的贷款息费,无其他额外分期费等费用。
    教育贷投诉“重灾区”
    场景化作为消费金融一大核心竞争力,教育分期一直备受消费金融机构“追捧”。但随着其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中风险也逐渐暴露。记者在21CN聚投诉平台上看到,与招联金融合作展开过教育分期业务华尔街英语、樱花国际日语、在线少儿英语教育机构VIPkid等多个教育品牌均有被用户投诉情况。
    其投诉内容主要为退款纠纷,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课程开始后或试听期内向教育机构申请退款,遭到教育机构的拒绝或“不予理睬”拖延情况;第二类是教育机构同意退款但需要向学员收取利息费与手续费、报名费、软件开通费等名目费用,该费用合计约占退款金额(未完成课时费用)部分比例不一,多达将近一半,少则四分之一左右。
    李红(化名)对记者表示,在申请退课后,教育机构迟迟未退款。她从招联金融处得知,需要向商家同意退款才可以结清贷款,否则影响个人征信。“商家一直表示我的退款还在流程中。”有一名大四在读的学员丁某表示,她的贷款总额为3万元在退款时,被商户要求扣除所产生的贷款额15%利息费与手续费以及软件开通费等等共计7520元,她向招联金融客服咨询时,客服曾表示她的贷款属于免息,不需要用户支付利息费与手续费。
    易观金融分析师张凯指出,一方面,很多线下教育机构的课程学费较高,对不少家庭来说一次性支付压力较大,加上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教育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使得教育分期市场的整体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线下教育机构市场极为分散,机构数量众多,监管困难,使得很多线下违规办学的教育机构得不到良好的整治,才造成目前教育分期频繁出现问题。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教育分期乱象主要是前期招生宣传不规范和信息不透明导致。具体讲,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获客,在招聘学员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刻意隐瞒相关收费,并没有明确告知。一旦学生要求退课时,又要收取各类费用,因此导致问题较多。
    其中有一名华尔街英语学员投诉反馈,其为在校学生,华尔街英语工作人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为他申请了贷款,所有贷款程序没有经过他自己的操作,而贷款APP为招联金融。
    无独有偶,在采访同样使用招联金融在樱花国际日语贷款上课的学员时,记者发现其描述情况与上述大体相似,“樱花国际日语的工作人员拿走了我的手机,帮我在招联金融APP上操作贷款,(贷款环节)并非我本人(在招联金融APP上)操作的”。
    谁收走了利息费与手续费?
    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与采访学员记者发现,在退款时,樱花国际日语会扣除报名手续费、软件开通费,有时还会加上手续费和利息费。而樱花国际日语曾因未能证明退款需扣除手续费与软件开通费条款经过协商,导致退款扣除该费用的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裁判文书网显示,学员王某(化名)与北京海淀区新世界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新世界学校”),签订《樱花国际日语学生注册合同》,支付方式为快钱微信1000元,招联无卡18期支付15000元。
    而合同背面《级别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条款中约定新世界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包含了报名手续费200元和软件开通费1500元。并且如果因个人原因退学及要求退费,从合同执行之日起7日内,除了报名手续费200元和软件开通费1500元不可退还外,其他部分可以退还;超过7日,不再办理退学退费事宜。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新世界培训学校作为合同提供方未举证证明其单方打印的备注条款已经过双方协商,则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最后酌以确定应扣减的课时费为2000元,解除合同并判决新世界学校退款王某14000元。
    根据另一份2018年12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新世界学校曾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联关系说明,新世界学校是由北京新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贝教育”)举办成立的学校,而北京新贝教育为上海日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樱花国际日语官网显示的运营主体)100%全额注资的子公司。
    陷入教育分期“退款难”的丁某向记者展示了她与樱花国际日语签订的合同,与上述案件中所提及合同一致,正面合同名称为《樱花国际日语学生注册合同》,反面合同则是《级别课程注册登记合同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在丁某向招联金融咨询时,招联金融方面向其表示,(对于丁某的免息贷款)招联金融方面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以及利息费,如果商户收取了手续费用,一切价格及具体金额为商户自己拟定的。
    王诗强提到,教育机构为学生推荐金融产品以便能够支付学费,提供了信息服务,一些机构会收取服务费,对于此费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但是,如果教育机构收取贷款利息,就没有收费依据了,除非他们提供了贷款。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消费金融公司眼里,商户是导流机构,对于借款人的风险控制方面还是消费金融机构在做,因此,很多时候并不会认真审核合作机构。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向记者解释道,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其关注度核心是产品的收益能否合理的覆盖成本,加上线下教育机构流量分散。因此,在很多消费金融公司拓展教育市场的初期,为了大范围铺设合作业务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更加关注的还是教育机构的学生数量以及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才会出现消费金融机构降低资质门槛,引入鱼龙混杂的业务端。
    对于合作教育机构被投诉情况,招联金融强调,其对于商户合作有严格规范管理,优选市场上教育行业垂直领域的头部机构,并对其经营情况、融资阶段、舆情口碑、员工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准入标准。“对合作商户的员工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视频等业务培训,对合作商户的员工进行业务展业时的合规培训和风险提示,对客户的贷款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流程、用户协议、刷脸认证、还款计划、短信告知等以充分告知客户正办理贷款产品。同时,还会对合作商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招联金融贷款3万元,已经还款8750元,未结清贷款21250元,樱花国际日语方面承诺给我退款12000余元,但是要扣除贷款额中15%的贷款利息、手续费、软件开通费和报名费。合同反面我并没有签字,现在樱花日语以当时与我订立合同人员业务不熟导致未签字为由,仍然要求我承担合同反面要求的利息费、手续费等等一系列费用。”丁某表示。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陈志律师对此表示,合同是教育机构提供的不可更改条款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培训合同的反面注册登记合同条款上注明“15%利息费与手续费”,由于学员并未签字或者商户表示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业务不熟失误造成反面未签字缘故,反面内容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且利息费与手续费的约定属于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且加重学员义务的条款,教育机构应该以大一号字,或黑体字将该条款内容和其他条款显著区别开来,以达到充分提醒告知学员的义务,该条款才对学员有效,否则该条款对学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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