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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理论汇编
来源: 作者:陈志 时间:2015-12-5
介绍:
第四章 合同的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失) 理论汇编 汇编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8日---2015年 8月 31 日
一个更深地植根于传统的限制是,法院一般来说拒绝对违约导致的感情上的苦恼,或者说“精神痛苦”判予赔偿,即使不可预见性以及不确定性的限制可以被克服。[1] 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始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慰抚金),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非财产上损害的金钱赔偿所以特加限制,主要是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就被害人言:此种损害通常不若财产上损害重要,有无轻重,难以衡量;就加害人言:此种损害难以预见,责任不宜限定;就法院言:此种损害,若皆许以金钱赔偿,诉讼群起,增加讼累,同时难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
有的法院会考虑合同的性质,并且在违约行为特别可能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时,作出例外的判决。有的法院则考虑违约的性质,并且在违约行为具有可非难性时(可能因此而构成侵权,或者导致了身体的伤害)时,就精神痛苦判予赔偿。[3] 一般而言,不能因违约导致的失望或伤害感情而索取赔偿,但是,如果合同目的是提供享受、满足,因而违约却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则可以索取赔偿。如果合同的主要或重要部分是提供娱乐、休闲或放松,那么尚且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同样地,如果合同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不受侵犯,且由于违约而使原告受到侵犯,则由此产生的紧张所带来的损失可以索赔。[4] 当合同是提供“愉悦的安宁”时,而提供方未能提供之,则原告有权索赔所失去的预期中的愉悦,不管评估该愉悦的价值是如何地困难。不过,他无权索回提供安宁的费用,如果这样做与其遭受的非金钱性损失相比显得不适宜。[5] 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痛苦折磨或精神上的压抑而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说都是不能赔偿的。当然,在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的某些案件中,可以给予赔偿。[6] 精神压抑引起的损害在某些极个别的合同案件中也是可以赔偿的,这种合同的核心问题就是保护当事人免受精神上的压抑,或者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特别的快乐,对于“不快和烦恼”这种看来属于另一种形式的精神压抑的损害,给予损害赔偿,在一些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变得很普遍了。[7] 除非“被违反的合同本身是一个提供平静心情或者减除忧愁痛苦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商业合同对烦闷和恼火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8] 所谓非财产上损害之商业化,系指凡于交易上得以支付金钱方式“购得”之利益(例如享受愉乐、舒适、方便),依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对其侵害而造成之损害,应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的得请求金钱赔偿,以回复原状。[9] 渡假契约或其他为提供娱乐及享受之契约,系属此类适当案件。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对他方当事人因违约所受的失望、痛苦、不满或沮丧,给予损害赔偿。此项损害不易以金钱计算,但其困难并不多于法院每日在人身侵害案件所做损害赔偿之计算。[10]
[1] 《美国合同法(原书第三版)》,E﹒艾伦﹒范斯沃思著,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4页。 [2]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7-118页。 [3] 《美国合同法(原书第三版)》,E﹒艾伦﹒范斯沃思著,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4页。 [4] 《合同法(第4版)》,约翰﹒史密斯爵士著,张昕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5页。 [5] 《合同法(第4版)》,约翰﹒史密斯爵士著,张昕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6页。 [6] 《合同法导论(第5版)》,P﹒S﹒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69页。 [7] 《合同法导论(第5版)》,P﹒S﹒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70页。 [8] 《商法(第二版)》,斯蒂芬﹒加奇著,屈广清、陈小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 [9]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0页。 [10]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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